![]() |
本科生教育 | ![]() |
|
![]() |
通知公告 | ![]() |
|
![]() |
学院新闻 | ![]() |
|
为确立教学在学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1.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凡违犯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定;在教学工作、管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视情节,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种。
3.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及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成绩管理、教材管理及教学保障等方面。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1.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在10分钟之内)。
(2)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未按规定报校教务处批准或备案。
(3)教师未按规定完成备课要求;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或填写教师日志。
(4)教师未按规定向学生公布辅导答疑时间、地点;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
(5)教师在授课、考试、实验等教学现场,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影响教学秩序。
(6)未按规定上报或录入成绩,并造成影响。
(7)主考、监考人员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
(8)开课一周后仍未能供应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9)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凡违犯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定。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减少课堂教学学时,减少实践教学时间;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减少实践教学环节。
(2)教师未按规定完成备课要求、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
(3)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在10--30分钟之内),并影响教学秩序;未办理审批手续,脱离教学岗位,并影响教学。
(4)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计划、变更主讲教师或变更教学安排。
(5)不按照教学规程进行教学,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
(6)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泄漏考题、涂改试卷、涂改考试成绩,试卷批改重大失误,错报、漏报学生成绩,出具假证明等。
(7)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试题严重偏离教学内容或试题份量严重不当,造成重大影响。
(8)擅自变更评分标准;不认真批改试卷、核定分数;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遗失学生试卷。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有违纪行为的考生不制止,对学生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10)未经学校或学院批准,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教学参考书(含自编),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11)学院教务办、系(部)等,未安排落实教学任务;课程的主讲教师,未办理主讲教师审批手续。
(12)教学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违犯学院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13)隐瞒教学事故不报、不处理或故意隐瞒事故情节。
(14)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凡违犯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及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思想或从事违背教师行为规范的活动,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减少课堂教学学时,减少实践教学时间;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减少实践教学环节,对教学秩序、教学计划执行发生重大影响。
(3)任课教师不听劝告,备课敷衍,授课不认真,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有意泄露试题、考题内容;监考教师暗示、纵容、包庇、协同学生在考试中作弊。
(5)拒不接受学院(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接受教学任务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
(6)教学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
(7)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凡严重违犯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定,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责成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填写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单位通报批评后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办签署意见后再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2.教学事故均应按事实追究责任,属个人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否则,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人责任。
3.教学事故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事故责任者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 1 个月的岗贴,事故责任者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2)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事故责任者扣发2个月课时津贴或 2 个月的岗贴,事故责任者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
(3)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在全校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课时津贴或 3个月的岗贴,事故责任者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可以缓聘甚至解聘,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四、事故责任者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教务办提出申诉,教务办在接到申诉后,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一周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所在单位及本人。
五、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报学院教务办及事故责任者单位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工作的依据。
六、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对学院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经学院研究决定仍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